协议管辖权是否优先于一般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地点,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哪个法院将拥有管辖权;这种协议管辖权优先于一般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必须满足这些条件一般管辖权或协议管辖权,指双方同意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解决争议的主管法院。协议管辖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协议双方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案件,(二)当事人协议选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三)管辖权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或者诉讼前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必须做出明确的单一选择。双方必须从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一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管辖协议,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其协议为准;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原告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约定管辖地的,原告可以就其中一项提起诉讼
(5)协议管辖权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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