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夫妻财产分割依据
我国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以下六点:1、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2、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要遵循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要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要遵循给予补偿原则;6、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婚后财产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离婚时是不要求分割给对方的,比如专用的生活用品、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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