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双方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受理到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为60天。
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程序怎么进行
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程序如下:
(一)死者家属在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对于受理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提交的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等材料进行鉴定,并在四十五日内出具医疗鉴定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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