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责任划分
时间:2023-07-21 21:11:16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1、公安部交管局就此问题明确答复,对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处理。

2、电动三轮车其性质是属于机动车,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上道路行驶的”一种合法的机动车,而是一种禁止上路行驶的非法拼装或组装的机动车。

3、电动三轮车在其速度、质量、尺寸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而不能以该产品是否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为由忽视其危险性从而减轻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

汽车与电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是什么

汽车与电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

2、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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