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与执行
时间:2023-07-07 18:34:04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协议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2、强制公证原则

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租房退房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扣除押金

一般来说,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退租,出租人退还承租人租房时交纳的押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东可以扣押押金:

1、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是有约定的,租房应交纳的租金也是根据租赁时间收取的。履行合同约定是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到了退租时间,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退租,出租人有权扣押租金。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就租房期限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约定押金,并签订新的合同。

2、承租人没有定期交纳租金租房期间,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时间和地点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里面扣取承租人应当缴纳的租金,其数额应当等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剩余的期满退房时应当交还承租人,不得无故扣押。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如果承租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物品毁损的,应当将毁坏物品修复或向出租人赔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履行责任的,出租人有权扣除押金,但扣除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如果不够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赔。

(二)退房时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怎么办

根据房地产律师的经验,在武汉市房屋租赁纠纷中,往往有这样的房东,他们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检查物品,会提出物品消耗费这种说法,并以此扣押租房交纳的押金,新房出租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朱先生遇到的就是这样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不退还押金的情况怎么办呢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协商与起诉,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起诉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当然,起诉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就应注意保存租房相关信息,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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