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存在不同
1.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收集公诉刑事案件证据的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则只是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收集对
自己有利的证据。
2.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证据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证据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以便通过确认这些损害而从被告处获得赔偿的目的。
3.证人作证的态度不同。对国家机关收集证据,证人一般能严肃对待,所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较高;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除了法院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证据时,证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原因,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打了折扣。
4.收集证据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同。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一般都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对法律的理解比较准确和全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认识法律较偏颇,往往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因此双方所收集的证据易产生差异。
二、二者存在冲突的情形
1.两者存在矛盾。即一方证据证明行为人行为构成犯罪,而另一方证据则证明不构成犯罪。
2.两者存在排斥。互相排斥的情形常出现在涉及财产的侵害案中,两种证据的排斥产生在财产损害的金额上。如王某盗窃了周某家的一台电视机。法庭上公诉人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认定盗窃金额为9600元,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根据该电视机购买时为1.6万多元、使用不满两年以及销售公司的估价报告,认为被盗电视机仍值1.2万元。这两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不同的价格认定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该地区的有关规定,盗窃金额为9600元为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金额为1.2万元则为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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