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一般依照其实际出资额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和行使,然而,依据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该项权利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即可以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地行使表决权。
除此之外,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分配上,还存在着一种特定的例外情况,那就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人头表决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也是唯一一种按照人头而非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情形。
相较之下,股份有限公司则被视为纯粹的资本联合型企业,其表决权与股份紧密相连,每一份股票都对应着一个投票权,同一种类的股票拥有相同的投票权,这是一条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公司章程都不能对此做出与之相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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