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
民法典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民法典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从相关的法条的分析我们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典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延迟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三、哪些不动产不能设立抵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一)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二)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三)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四)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五)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七)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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