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前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未按规定列明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补送。
2、诉讼代表人的遴选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3、诉讼代表人的出庭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的席位于审判庭的左侧。
4、法院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相关财物
人民法院追缴、扣押或冻结相关财物分为两类:
(1)是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
(2)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5、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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