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拒绝代为还款
时间:2023-04-23 08:50:20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大学生小荷(化名)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在小荷出现意外伤害不能还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还款。后小荷坠楼身亡。小荷的父亲在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某大学一名女大学生小荷向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规定,若小荷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丧失还款能力,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不久之后悲剧发生了,小荷2004年3月和男友去深圳旅游期间,从所住旅馆阳台坠楼身亡。事后小荷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该财产保险受益人是银行,荷父虽然是其女儿的遗产继承人,但是由于该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荷父不能继承这笔保险金,所以不能作为提起该诉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该保险金的请求权,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荷父的诉讼请求。荷父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中院今天上午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小荷的妹妹小青(化名)作为其父的代理人出现在法庭上。

记者从小青处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公安局经鉴定确定小荷的死因是“高坠死亡”。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小荷系自杀,不属于合同中规定的因意外事故而丧失还款能力,因此不予理赔。

针对该保险合同是否应当有受益人,小青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中才存在受益人这一概念,而她姐姐购买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这一概念。

小青认为,对于其父具有该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公司在一审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小青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公司给她的理赔通知书,她认为该通知书是保险公司对其父保险金请求权的认可。

小青还告诉法官,小荷在向银行贷款买房时,银行说有一个规定,购房人要上保险才能贷款,而且必须在保险中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据此,小青认为该保险有利用被保险人保险知识欠缺的弱点进行欺诈的性质,所以即使该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这一概念,对银行作为受益人的指定也应属无效。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辩称,首先这份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部分组成。还贷保险虽然是保证保险,但是赔偿前提是基于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上,所以该保险的性质是一种人身保险。其次,保险公司的理赔通知书只是对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进行通知,并没有认可对方的主体资格。至于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是根据相关规定,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强制小荷购买。

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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