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组织是否存在名誉侵权
时间:2023-05-02 21:20:25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人组织是否存在名誉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犯罪事实确定名誉已经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错。以媒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为例,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我们很容易认定,但如果只是表现为对报道事实的调查或者对报道事实的审查不严,导致虚假报道,如何识别他的主观心理状态?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社会监督的主体,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不应要求新闻媒体准确报道。因为立足中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构成要件中的“法”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但笔者认为,从实践来看,这里的“法”应限于只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要求其对有危害后果的行为人进行处理。由于名誉权本身的特殊性,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前者更隐蔽,更难证明。例如,公民伤害他人的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道德评价的下降;由于加害人的行为,法人的商誉下降,协商合同终止。我国对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中涉及名誉权的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如果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这也违背了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名誉侵权案件不存在法人组织,必须是行为人。如果行为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媒体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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