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负债务履行顺序
时间:2023-03-09 17:41:31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其次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是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具体情况

1.合伙清算人的权利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为了防止合伙人从事可能耽搁合伙清算的新的商事活动,一般认为,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人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应当仅限于在为结束合伙企业所必要的范围内,仅有权从事必要的活动并且是同合伙企业清算事务有关的活动。至于哪些活动是清算合伙企业事务所必要的和与其有关的,则可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

合理判断。

2.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以后,如果存在财产,则在支付清算费用或清算人的报酬以后,其财产的分配顺序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为,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即: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终止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因此,合伙企业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才能认定其主体资格的终止。

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一般是需要对合伙企业的相关财产进行清算,因为该纠纷一般都涉及到经济财产的纠纷问题,如果对相关财产的认定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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