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六大误解:
当事人片面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只看到了“分居满二年”,却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入诉讼误区。
误解二:“只要是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条件,但并没有将离婚诉讼的次数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因此说离婚次数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
误解三:“只要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就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片面认为法院会深入到家中进行调查,不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庭审中也往往以“不信法院去调查”进行抗辩,误认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包揽一切,混淆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界限和范围。
误解四:“只要不同意离婚对方就应赔偿”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不同意离婚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谋取向对方当事人索赔,曲解了离婚诉讼赔偿的法定范围和条件。
误解五:“只要判决离婚就应分割财产”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要是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界定。
误解六:“只要被告不到庭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
受“打工潮”的影响,部分离婚诉讼的被告人在外打工,法院在无法查明被告人下落的情况下,往往以公告形式送达,不得不缺席开庭审理和缺席判决,原告人容易产生“被告不到庭会对自己有利”的想法,认为自己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同样曲解了感情破裂这一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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