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侵犯名誉权的惩罚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的前原有的状态。
(三)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范围内,为被侵权人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
(四)恢复名誉。是指在侵权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通常与消除影响相联系。
(五)赔礼道歉。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者损害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当性,对被侵权人表示歉意而请求对方原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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