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说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于执行案件不存在约定管辖的问题,故公证债权文书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中的执行标的应按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等分类列明,利息、违约金应注明数额或基数、计算标准、期间。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公证费等,但未予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须为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已客观实际发生的费用,对尚未发生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二、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债券的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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