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起诉婚约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因为婚约财产本质上属于赠与,当双方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附条件赠与的行为已生效,没有解除赠与的条件,不需要返还。
婚约期间赠与的财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
(一)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来说,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
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
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这也就是说你们在婚约期间的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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