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职工本人活期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注明男职工姓名、18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产前检查医疗费收据原件;
3.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
4.男职工单位介绍信(须注明哪位经办人为哪位男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盖公章);
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红章);
8.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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