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调解是否可行
医疗纠纷选择调解是可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意,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个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的注意事项
发生医疗纠纷后,需要封存病历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5.患者如在病历资料封存3年未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解封。
三、医疗纠纷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解决的流程:
1.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4.调解程序。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8.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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