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投靠配偶;
4、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申请;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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