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金融)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④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⑤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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