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家暴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或投诉。公安机关会出具出警记录和告诫书,证明家暴情节。同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以便在需要时再次在正规医院治疗或查询。家暴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应给予帮助和恰当处理。
1.需要及时向居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这样可以在以后进行诉讼时请求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所以,在遭受家暴时向以上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求助,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被害人以帮助,恰当处理此事。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若伤情严重的情况可以进行报警,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相比其他而言,公安机关进行的处理的出警记录、告诫书的证明效力相对较高。3、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若因被实施暴力行为受伤,则一定要及时去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特别是正规医院。一方面正规医院出具材料的证明效力会相对高,另一方面也是在病例本等一些材料不慎遗失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在医院里进行查询和复印。除此之外,在当时尽量对进行拍照,这些间接证据的保留同样有利于证明被家暴的事实。
报 警 后 公 安 机 关 的 处 理 结 果 有 哪 些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时,控告人有两种救济途径。第一种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第二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如果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控告人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复议决定不改变不立案决定,控告人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仍然不立案,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因此,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时,可以采取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的救济途径。
在遭受家暴时,及时向相关单位求助或投诉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同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间接证据也有助于案件处理。如果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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