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对待是可以离婚的。且若双方能够就离婚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遭受家暴离婚财产会多分吗
《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新原则,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上产生的法律效果同样扩展到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应被给予照顾,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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