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火灾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1、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件的单位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时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2、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且属于我局管辖的,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有违法事实,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我局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侦查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严格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4、破案
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5、侦查终结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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