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其它罪名的区别?
时间:2023-08-03 18:14:02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奸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与女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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