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禁止生产和销售过期食品。
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商户退货或者更换。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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