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
时间:2023-08-05 16:53:51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探视人死亡;

2、探视权人死亡;

3、被探视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拒不执行探视权会怎样这一问题的答案。探视权不仅是尽到自己当父母的责任,还是对自己孩子的义务,责任。婚姻双方离婚了本身对孩子就是一种伤害,如果再不进行探视,那对孩子的心理就是更大的伤害。不执行探视的情况只有三种情况,即被探视人死亡、探视权人死亡、被探视人成年这三种情况。除此之外,约定了探视权必须执行,如拒不执行,可到法院进行裁决。

限制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阻挠探望权行使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所以不能申请变更抚养权。

不协助探望权行使时,探望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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