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风险点有哪些?
时间:2023-03-11 09:13:14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凭证真实性风险

对于质押的凭证不论是本行还是他行出具的,必须到实地去核实真伪,确认以下几个方面:

(1)凭证是真实无误的;

(2)未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3)本行可办理看管手续的;

(4)本金到期时银行可扣划还款的。

2、出质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风险

如果质押凭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借款人名称不一致,客户经理应小心向出质人核心的问题是:出质人是否同意质押担保?是否完全知晓贷款情况及出质人应负的责任和后果?

3、质押比例不当的风险

4、汇率变动风险

5、期限不匹配风险

一、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本质区别在于押物是否转移占有权:

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不交由银行保管,继续由借款人使用,一般抵押物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机构设备等,也有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另外,质押贷款的质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继续使用,一般质押物为动产,权利(知识产权及票据债权)。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二、关于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几点建议

存单质押贷款是信用社贷款业务中的低风险业务,但是个别信用社存在将贷款业务中的低风险业务办成“高风险业务”的情况。为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特理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1、信用社所获得的质押物不仅应当转移占有权利凭证,而且必须要向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确认被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并由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不得提前挂失支付存单以及存单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得支付的相关资料。

2、信用社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双人到出证单位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3、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的存单,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应拒绝质押。

4、按规定办理存单止付登记手续,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信用社保管,并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进行,对质押物定期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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