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为具有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队约有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队伤病员、拒绝对危急重症伤病员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的军队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则不构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现为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以控制、缓解伤情、病情,挽救伤病军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终生严重残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二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工作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在战争年代救助受到伤害的军人是非常重要的,任何的人生命都是需要尊重的,如果拒绝治疗军人,那么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的惩罚,导致军人死亡或者是存在严重的残疾的,将从重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战争年代救助受到伤害的伤残的病人是非常的重要的,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够被忽视,一旦存在着有条件但是却拒绝抢救伤残的军人的情况之下,将会构成一种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具体量刑的话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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