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一类是涉及他人权利或者隐私的数据,收集者搜集这些数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牟利。例如,电信、银行、房地产中介等机构因为办理业务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只能妥善管理并用于特定目的,而不能泄露甚至转售。由于数据管理者无权用于合法目的之外的商业目的,因此不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也无法构成商业秘密。
另一类数据不涉及他人权利,而是由信息收集者自行合法收集所得,可以用于商业目的,也可以转售或许可。那么,第二类大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例如,某个商业数据库公司向全国各地区派出调查人员,从公开渠道收集各地市场每天的木材价格,并于当天整理汇总形成表单,销售给另一个商业公司使用,同时,双方还签署了相关的保密合同,约定购买者只能将数据用于内部商业决策参考而不能扩散传播,商业数据库公司对数据表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者组合,不为通常触及该信息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信息的各个组成部分虽然都可以从公开渠道分别获得,但是如果将这些大量的组成部分汇编整理出来,并产生了某种效果或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劳动和代价无法轻易获得,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在上述举例中,尽管每个地方的木材价格数据在当地都是公开的,但每个地方的相关从业人员无法轻易获得其他地区的相关数据,而要获得全国范围内的数据信息需要付出较高的调查成本,因此,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相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即实用性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体现在其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提升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潜在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能够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或产品质量。例如,全国各地木材价格的统计数据无疑具有某种现实的商业价值,因此企业需要购买,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其应用于商业实践活动的实用性。
全文8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