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在立案后能够通过公安机关调解吗?
敲诈勒索罪在立案后一般是不能够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我国法律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对于公权力私人是无权行使的,因此一般是不能予以调解。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2、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3、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4、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能够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能够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能够多种多样。例如,能够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能够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能够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能够是委托第三者转达;能够明示,也能够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能够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5、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能够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不能够再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进行协商的,因为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的一种,而公诉案件就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进行最终判决的权利,因此相对于公共的权利,私人的权利是没有办法行使的,因此一般不能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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