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提存款依法设立生效之时起,债务人均须遵照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即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义务随即终止。法律所承认的有效提存行为,被视为债务人对履行债务的完成与回应;在此之后,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
此外,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产生的孳息部分所有权亦归属债权人所有,而提存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则由债权人予以承担;
债权人享有随时前往提存机构提取提存物的权利,然而此项权利的行使需受到特定法律规定的除斥期制约。若债权人在提存之日起的第五年仍未行使此项权利,那么提存物将依法被视为被债权人自愿抛弃,并在扣除所有提存费用之后,最终归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提存物品的领受权限,债权人如果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尚未清偿的债务,并且在债权人没有积极履行债务或及时提供充分的担保之前,根据债务人的书面请求,提存机构有权拒绝债权人直接提取提存物。如果债权人在提存之日起的五年内(时效性以固定期限为准)并不主动主张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那么该权利将会自动失效,届时提存物将在扣除所有提存费用之后,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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