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法理论上曾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只是为了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性的措施,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作出新的处分,即使行政相对人不满,也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对不会发生对执行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现在当我们重新审视这种观点时,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问题的。虽然强制执行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但在执行手段的选择上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比例要求?在执行范围上有没有扩大?有没有越权?等等。因此,行政机关行使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有可能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所以有必要制定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救济措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不少违法执法行为。比如本来不应被拘留的情况,执法机关确将当事人拘留。
通常来说,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那么,作为当事人遭遇行政违法执法时应该如何救济?
1、投诉、举报;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执法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来维权,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信访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在认定过错责任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信访人。
2、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3、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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