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不可以主张股东权利。具体规定是:
1、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录股东姓名和出资额,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选择隐名出资方式,由别人持有股权的,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隐名股东是指借用别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人别名义出资,以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别人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
5、股利分配权。
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股权。
8、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10、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不得抽回出资填补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全文6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