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现就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总计两亿元以内的(含两亿元),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超过3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5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五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五十在40天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51—7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七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三十在30天内全额支付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71—9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方可领取用地批复。
二、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超过两亿元的,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在2个月内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五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五十在1个月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超过三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
三、被列入市或国家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在2个月内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五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五十在1个月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超过三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办理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或划拨)手续。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北京国土资源局
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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