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17:10:47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首先需要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也需要对借款人的申请,特别是有关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以确保贷款活动的安全与高效。

(二)借款人需要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三)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五)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款担保人写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写的保证合同,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借款合同担保人怎么写

保证合同中应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及保证责任期间等。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可以单独书写也可以合并书写,法律没有规定担保合同必须按照固定的格式书写。

担保人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主债权的哪些内容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直接涉及保证责任的大小和保证债务的多少,所以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非常重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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