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数罪并罚是常态
时间:2023-03-01 08:40:07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对利用网络造谣传谣,并对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特定程度损害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利用网络造谣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103条和第105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对于利用网络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对于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1条的规定,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5、对于成立网络公司,专门以造谣传谣谋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对于利用网络制造谣言勒索公私财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7、对于造谣传谣构成数罪或者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可以按照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罪处罚;

8、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一、网络造谣从一重罪处罚是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例外,看似例外,实则是情理之中,因为网络犯罪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往往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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