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造谣被处罚,网络造谣罪如何处罚
时间:2023-02-16 03:00:10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上海女子造谣被处罚

近日,一段家政人员自述其服务的老人在家中挨饿致死的视频在社交网络平台流传。

经虹口警方调查,信息发布者郑某某(女,57岁)为博人眼球,编造子虚乌有的所谓亲身经历,并录制视频在网上发布,引起广泛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警方已对郑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

二、网络造谣罪如何处罚?

疫情期间进行网络造谣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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