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女性在哺乳期内被采用暂予监外执行方式,那么此段时间便可视为已服之刑期的折抵部分。
当妇女哺乳期结束之际,若原定刑期尚有未尽部分,女子则须提前回到监狱,继续完成余下的刑期执行义务;反之,如刑期已经悉数履行完毕,女子亦应受到立即释放之公正待遇。
在哺乳期间遭受刑事惩罚的女性群体,通常会给予取保候审之宽大处理方式,这是由于她们仍需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正式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宜将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定;而自交付执行之日起,监狱或看守所方可向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意向建议,申请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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