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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是一项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有效措施,在收集证据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或方法,将以后可能丧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保存下来,既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补救方法,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手段。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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