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每月承担原告小赵(化名)的抚养费300元,至小赵18周岁时止。
原告小赵诉称,母亲涂某与被告赵某于1996年自由恋爱,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5月,涂某怀孕,同年12月赵某瞒着涂某到新疆参军。1999年初,涂某生下小赵。小赵三个月大时,母亲涂某抱着他到赵某家,结果被赵某父母拒之门外。在无法与赵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无奈的涂某只好带小赵到深圳打工至今。近十年来,赵某从来没有过问过小赵的生活,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由于小赵患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在涂某没有能力负担高额医疗费的情况下,小赵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育费10万元并支付医疗费30万元。
案件审理中,赵某以小赵身份不清、所诉事实自相矛盾、诉讼动机不纯为由,拒绝小赵的DNA亲子鉴定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赵的母亲涂某与被告赵某相识后不久即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被告赵某拒绝认可其与原告小赵存在父子关系,拒绝配合原告小赵进行亲子鉴定,且没有提供其与原告小赵不存在父子关系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赵某与原告小赵存在父子关系,被告赵某应承担对原告小赵的抚养义务。
法院另认为,对原告小赵要求的10万元抚养费,考虑到被告赵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情况,原告小赵的抚养费应由被告赵某按月支付。原告小赵要求的医疗费30万元的请求,待其发生后可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证据规则决定官司输赢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周占发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周占发认为,当前司法实务中,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时唯一具有依据性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但由于该批复仅要求对亲子鉴定案件“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没有作出明确的操作标准,因此过去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使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是否配合原告进行亲子鉴定来认定是否系“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从而作出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
实践中,这种做法因迫使当事人提供自身血样,理论界不时发出有违人权的质疑。对此,周占发认为,法院并不是对所有申请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一概都要求被申请人配合做亲子鉴定。案件审理中,只有申请方有权提出申请,且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准许。为此,周占发也呼吁有关部门严格规范亲子鉴定的申请程序和鉴定机构资格,切实保证亲子鉴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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