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莱芜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莱芜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请直接上传成品样件,样件表在系统中直接填写即可。上传的样件应当与申报的类别相适应,如影视样件上传视频;报纸、期刊、户外等上传图片;广播上传音频,可压缩上传。)。
三、莱芜医疗广告审批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莱芜医疗广告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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