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优待证不是必须去户籍地。
优待证办理地点有:
1、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
2、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对象,可在常住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跨省办理则需提供所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或者常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连续居住2年以上证明,以及个人书面申请。
办理优待证需要以下: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优待证的办理流程有:
(1)申请
1、每名申请人最多申请1类优待证。符合申领多个类别优待证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申请其中1类优待证。
2、申请人应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若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优待证前应进行信息采集。申请人采集信息后,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上提出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4、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等证件或材料。
5、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如不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
(2)审批
1、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2、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备案。
3、跨省申请由被申请发放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
4、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5、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将制证信息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6、对未通过初审或审批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作出说明。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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