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下落不明多久可以被申请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被申请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自然人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裁定驳回申请。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此程序是为了确定公民是否真的失踪。
3.作出判决:公告期满,如果公民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将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的资格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如果代管人有争议,或者无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担任代管人。
5.申请变更代管人:一旦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被指定,他们可以申请变更代管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参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申请有理,将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并另行指定新的财产代管人;如果申请无理,将被驳回。
三、自然人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的的材料
宣告失踪的申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
4.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应注明联系电话和详细通讯地址;代理律师需提交经核对过的执业证复印件;
6.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7.起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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