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拍卖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都无优先的效力。但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抵押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抵押权的性质属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有哪些条件
1、设立条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设立抵押权的财产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范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实现条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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