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一、行政拘留期间可以监视居住吗
不可以。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外省犯罪应该怎样办
外省犯罪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移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关规定如下: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场所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场所、犯罪场所、犯罪结果场所和实际财产取得场所;
2、对于犯罪嫌疑人居住辖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准备地、赃物销售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较为合适的案件,以及流逃犯罪、共同犯罪中成员交叉犯罪、财产侵权案件中衍生的赃物销售等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请求检察院批准,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准备地、赃物销售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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