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下列内容: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由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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