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欧阳的妻子王女士向一家公司提出了申请,并在考试后被录用。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王女士由于严重感冒和高烧,无法亲自到公司签订合同。为了不失去工作机会,丈夫到公司代表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几位前同事邀请王女士到另一个单位继续她的营销工作。她很乐意去,但公司不同意。她申辩道:“劳动合同是我丈夫代表你签署的,与我无关,对我也没有任何约束。”公司说:“既然你丈夫代表你签署了合同,它将对你产生法律效力,你必须遵守。否则,你将承担违约责任。”葛蕾律师介绍,从王女士知道并同意丈夫代表她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该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妻子应当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表明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只要合法,即有效,委托人受合同约束。在本案中,欧阳先生的妻子知道她的丈夫代表他签署了合同,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合同对他是有效的,他的行为应该受到合同的约束
然而,尽管合同是有效的,但这并不能阻止欧阳先生妻子的“跳槽”计划。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与公司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失败,她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在未获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此外,违约金条款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欧阳先生妻子的合同中没有特殊培训费用和保密条款,她的辞职不会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因此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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