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算放弃继承
如下情况下算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自到达其他继承人时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放弃遗产继承能否代理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因此放弃继承权要求继承权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放弃遗产继承是可以代理的。
三、放弃继承权的有效条件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4.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骗、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5.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他从继承一开始就没有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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