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与证据的权威性法律视角下的评价
事实与证据的权威性法律视角下的评价是在判断证据真实性和权威性时,应当考虑证据来源和内容、证明能力、证明方式等因素。只有真实、完整、权威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客观、公正、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代理案件时,应当尽可能搜集、保存和运用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三、刑事证据收集要注意什么
1.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
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
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2.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
3.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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