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我国先行立法中,存在立法空白,没有铭文规定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说,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加深,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和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人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人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的区别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院王文华解释称:缺席审判的证明标准要更严格。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针对的是违法所得的财物,不涉及定罪;缺席审判针对的是人,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为缺席审判之后可能会被定罪。具体操作在刑事诉讼法草案通过之后会出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对缺席审判制度作进一步的规范。
三、犯罪嫌疑人潜逃后怎么追责?
王文华说:目前犯罪嫌疑人外逃后,我国有集中手段对其追责,比如发布红色通缉令追逃,在国际公约、引渡跳跃框架下进行引渡,或由请求国根据移民法等规定进行遣返,或由所在国起诉、审判,解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通过劝返让其回国自首。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通过之前,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是不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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